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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不是自己的丈夫起訴索賠-中山司法親子鑒定
偷偷做了兩次進行親子鑒定,都證實這些孩子發展不是我們自己沒有親生,男子起訴離婚并索要賠償。然而因女方堅持中國不同意做親子鑒定,法院拒絕認可這項“證據”。直到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我國出臺,這場歷時7年的離婚經濟糾紛才得以有效解決,最終導致法院判決男方獲賠撫養費和精神文化損失共6萬余元。
孩子不是自己的丈夫起訴索賠
1995年,43歲的張華和同單位的蘇玲登記結婚,三年后女兒莉莉出生。因為雙方都是再婚,年齡相差20歲,婚后生活不盡如人意。
2006年3月,張華向法院起訴離婚,后被法官說服撤訴。然而有一次鄰居無意中開了個玩笑,讓他下定決心離婚。“你女兒怎么一點也不像你?”張華的心被深深地刺痛了。仔細算了一下,張華想起妻子懷孕的時候中風了。此外,他聽說他的妻子多年來沒有與他人保持適當的關系。
2007年1月,張華帶莉莉去醫院做親子鑒定,發現兩人沒有血緣關系。于是他再次提起訴訟,要求離婚和做親子鑒定,并要求莉莉支付12萬美元的損害賠償和子女撫養費。
蘇玲同意離婚,撫養百合,但否認與他人有正當關系。她以“會傷害孩子”為由,堅決不同意對孩子進行親子鑒定,駁回了張華的訴訟請求。
新婚姻法逆轉
親子鑒定糾紛
直到2011年《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適用《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》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(三)》(下稱解釋)出臺,才讓他重燃希望。解釋法律規定,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之間關系不存在,并已發展提供一個必要證據予以證明,另一方沒有完全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,法院可推定請求確認親子合作關系方面不存在任何一方的主張成立。這意味著,如果蘇玲無法得到證明莉莉是張華的孩子,法院便可認同張華的主張。

2011年底,張華第三次申請重審,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決后,他的婚姻財產糾紛案再次開庭審理。
2012年,蘇玲被一審判決返還張華贍養費3.6萬余元、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,二審維持原判。
法院的最終判決給了張華他想要的,但是他說他仍然應該得到賠償。
離婚后,他們的房子被判共同居住,于是張華去年再次起訴至法院,要求判令房產歸一方所有,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。
蘇玲認為,雙方已離婚7年,房屋進行貸款公司基本上由自己償還,不應平分土地房產。最終,法院可以判決對于房屋應歸蘇玲所有,其向張華支付市場經濟發展補償28.7萬余元,張華支付蘇玲公積金等經濟環境補償共2萬余元。
今年早些時候,張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,但法院執行委員會的一項調查發現,她沒有財產可以強制執行。據法院行政局長介紹,如果張華發現對方有財產執行或者提供財產線索,可以再次申請執行,法院將依法立案執行。
單方做親子鑒定法庭不認可
法院認為,張華不能證明百合為非親生兒子,故夫妻離婚,子女由女方撫養,婚后共同財產均分。
中山市中級二審法院維持了張華的上訴。但他認為,醫院的鑒定已經證明了蘇玲的婚外情,她應該分成無或小份的共同財產,他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。為了伸張正義,他向湖北省高級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。
與此同時,2008年3月,張華再次將百合偷帶到某法醫中心進行親子鑒定,并出具報告。結果再次表明,兩人并非親生父女。但由于蘇玲執意不肯做親子鑒定,經過再審,兩個法院仍然駁回了張華出示的鑒定書。
法院可以認為,鑒定書雖表述了張華與莉莉親子之間關系不成立,但仍需進行提取蘇玲的血痕樣本做鑒定以示自己孩子生活來源。因親子鑒定涉及人身自由權利,由于女方不配合,故不能作相應證據。拿到一個結果的張華仍然不服,然而我們再次發展提出再審申請卻被駁回。